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衡阳市某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财保1号 申请人:***,男,【出生年月】出生,汉族,住址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市**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424661683128J,机构所在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男,【代表人证件类型】为【代表人证件号码】,住址衡东县大浦镇工业园(宁国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424090869382E,机构所在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男,【代表人证件类型】为【代表人证件号码】,住址衡东县城关镇交通东路36。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衡阳市**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币种:人民币;金额(单位:元):300000.0;。申请人***/担保人【担保人姓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保单号】,作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结果段-行列表】 案件申请费2020.0元,由***预缴/担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角色】【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