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民初1280号
原告: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交通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09086938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湾市金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乌鲁木齐东路196号(金沟河流域管理处办公楼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30760614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4月14日,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女,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男,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男,1955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新疆宏润信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伊宁西路北、西环路东(机关事务局联合办公楼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3MA77TJU8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沙湾市金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宏润信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方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10月16日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无法按时参加开庭为由,请求延期审理。2021年12月11日,原告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涉案各方自行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兑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涉案各方自行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兑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74元,由原告衡阳市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