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6某某与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白马湖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03民初673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禧徕乐国际商贸城西A3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白马湖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号丰惠广场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楚中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白马湖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