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英诺维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23民初1993号之二 原告:安徽英诺维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天鹅湖万达广场8-18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龙山村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489号及桃花潭中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英诺维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泾县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安徽英诺维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泾县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英诺维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泾县医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英诺维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泾县医院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