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8民初8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三山街道焦湾村联合路与经一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57004627J。

法定代表人:王孝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梦甜,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何湾镇龙山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BRQJ62。

法定代表人:窦仁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皖0208民初89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4166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牧松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