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8民初897号
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
三山经济开发区三山街道焦湾村联合路与经一路交叉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57004627J。
法定代表人:王孝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梦甜,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何湾镇龙山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BRQJ62。
法定代表人:窦仁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4166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仁都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4166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牧松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