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民初2595号
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龙湖新城南4#电子商务楼二楼东南侧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MA2RM10T5A。
法定代表人:陈玉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东,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柏一村山头余36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BRQJ62。
法定代表人:窦仁兵,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与被告在案外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2元,减半收取计6591元,由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晓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