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晟建设有限公司

王某某、董*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10民初2634号之一 原告:王**,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告:安徽阿诺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润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王**与被告董*、安徽阿诺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润晟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王**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董*、安徽阿诺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润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自愿申请撤回对董*、安徽阿诺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润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回对董昆、安徽阿诺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润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保全费970元,合计2058元,由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