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晟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润晟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10民初3131号 原告:安徽润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芜湖市湾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润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晟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湾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慧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春光慧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晟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850000元及逾期利息84785元,共934785元(利息以应返还保证金金额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拆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应返还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其中200000元利息自2022年10月16日至起诉日为22874元;300000元利息自2022年11月16日至起诉日为30540元;350000元利息自2022年12月16日至起诉之日为31371元,合计利息为9347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4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中标取得被告发包的“芜湖春光慧谷示范园林工程项目”,并根据被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要求于2022年5月20日交纳了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后双方未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于2022年9月13日就退还保证金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履约保证金退还协议书》,约定被告分四期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尚有850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春光慧谷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24日,被告发包的“芜湖春光慧谷示范园林工程项目”由原告中标取得,根据《中标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交纳了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后双方未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于2022年9月13日就退还保证金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履约保证金退还协议书》,约定被告分四期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退还50000元,2022年10月15日前退还300000元,2022年11月15日前退还300000元,2022年12月15日前退还35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尚有8500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中标通知书》、保证金支付凭证、《关于尽快签订合同的函》《履约保证金退还协议书》(均为复印件),原告庭审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履约保证金退还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退款事宜,现被告仅退还150000元,原告有权主张余款850000元。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无合同依据,但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退还款项,原告资金占用费用客观存在,本院酌情被告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对原告超出此标准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被告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市湾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润晟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8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同期一年期LPR为标准,分别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润晟建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574元,由原告安徽润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87元,被告芜湖市湾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