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涵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圣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6129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023。
法定代表人:张旭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世山,北京阚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圣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五泄镇五泄村下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杨东辉。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圣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傅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