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6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圣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五泄镇五泄村下朱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5917620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飞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2层2258号,组织机构代码:MA1K312M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圣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飞医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2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归还人民币1300000元及利息,另应承担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340元,执行费1573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631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