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11民初5190号 原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裕民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1115号。 原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2元,由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