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特126号
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
法定代表人:桑玉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伦广、王丹丹,均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闵行区剑川路1115路iv>
法定代表人:顾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作隽、李辰炜,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电建)与被申请人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电设备研究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中电电建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郑仲裁字第0608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发电设备研究院在仲裁过程中故意隐瞒双方合同仍存续的情况下,将涉案合同项下的技术服务资料等高价转卖给案外人获得高额收益的证据,导致仲裁委作出不公平裁决,严重损害中电电建的合法利益。2.在后案(2018)郑仲裁字第150号案件中,中电电建向仲裁委和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均未获得发电设备研究院一直持有并隐瞒的其与案外人合作获取高额收益的证据,发电设备研究院应提供该证据以查清事实。
发电设备研究院称,1.本案不存在仲裁法第58条中任何一种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撤销裁决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发电设备研究院没有隐瞒任何证据,中电电建所谓的隐瞒证据是其主观臆想,且其在其他仲裁案件中反复陈述该理由,但均未提供任何证据。3.中电电建出尔反尔,违反民事行为应遵循的诚信原则。涉案裁决书已经申请执行,且中电电建同意以其对发电设备研究院享有的另案裁决书债权抵销本案债权817147元,其再提起本案,实不可取。
经审查查明,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年8月2日依法受理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并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17)郑仲裁字第0608号裁决书,裁决:中电电建支付发电设备研究院货款193.8万元。……
另查明,发电设备研究院已对涉案(2017)郑仲裁字第060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2018)郑仲裁字第0150号裁决书中电电建对发电设备研究院享有的债权抵销(2017)郑仲裁字第0608号裁决书发电设备研究院享有的债权817147元。
上述事实有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本院(2020)豫01执1437号执行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1.关于中电电建所述发电设备研究院隐瞒证据问题,仲裁委及法院在另案中已经调查取证,但未获取相应证据。发电设备研究院亦否认存在相关事实。故中电电建主张发电设备研究院隐瞒该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亦存在拖延诉讼的嫌疑。同时,即使存在中电电建所述的证据,亦不影响本案裁决书的公正。2.中电电建对本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在发电设备研究院申请执行时对部分债务进行了抵销,其再行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秦 宇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