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宁夏建坤园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0871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宁夏建坤园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宁夏建坤园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本案有关事实原告需要重新核实,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夏建坤园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吉仁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