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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亿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357号
原告:民权县亿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西迎宾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1MA45R2714Y。
法定代表人:蒋斌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7号嘉阳科技广场9号楼6-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1326493P。
法定代表人:焦竞锋,执行董事。
原告民权县亿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民权县亿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民权县亿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金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杰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