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3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嘉阳科技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1326493P。
法定代表人:焦竞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辰、张文涛,河南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亿隆中央商务中心**16F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82867359N。
法定代表人:孙纪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志,男,汉族,1969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关于原告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豫1421民初33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