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334号
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嘉阳科技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1326493P。
法定代表人:焦竞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辰,河南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河南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亿隆中央商务中心**16F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82867359N。
法定代表人:孙纪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