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20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20号之一
原告: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严维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7号嘉阳科技广场9号楼6-8层。
法定代表人:焦竞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计209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10元,由原告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