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24执1062号
本院立案执行马庆超与山东化友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124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山东化友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庆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124执1062号。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履行(2020)鲁0124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0)鲁0124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