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宇文恺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4074397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道北六路;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58972727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3月出生,住所地:洛阳市 申请执行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字4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申报财产状况。但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17年10月19日、12月4日、2018年1月23日和3月6日分别多次对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均未查到银行存款信息; 3、2017年10月27日、11月14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两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 该案在诉讼阶段,对被执行人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区的土地进行了查封; 4、2017年10月19日对两被执行人车辆状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车辆登记信息; 5、2018年1月26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决定书,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6、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年2月13日作出的(2018)豫03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法院已受理另一被执行人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现申请执行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洛阳金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