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210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宇文恺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40743977G.
原告***与被告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收取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