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210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宇文恺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40743977G. 原告***与被告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收取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