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11民初5712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4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宇文恺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振兴,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