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民初6699号之一
原告: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西路**。
法定代表人:向小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技芝,湖南正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朗拓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三民路**八方缘科技园******/div>
法定代表人:刘铁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寿市,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文,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梁群,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刘新文、梁群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小文,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朗拓新能源有限公司、刘新文、梁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686元,减半收取4843元,由原告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纳
人民陪审员 徐建明
人民陪审员 丁 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