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182执恢1445号
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新邵县中阳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王霞君
本院执行的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新邵县中阳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王霞君、新邵县中阳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80312.26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备注:(2022)湘0182执4129号、(2022)湘0182执恢947号、(2022)湘0182执恢1445号、案件均系对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新邵县中阳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