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恢9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西路066号。
法定代表人:向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媚,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邵县中阳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小塘镇杨柳村1组。
法定代表人:王霞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霞君,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邵县中阳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王霞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21)湘01民终6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并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22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邵县中阳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王霞君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同年5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新邵县中阳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209.86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82执恢9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军飞
审判员 谢寅斌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