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9民初2260号 原告:***,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人力经理。 被告:***,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重庆分公司)、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25万元(已扣除***给付的5万元),并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1、被告3承包的阿拉善中盟财富广场工程提供劳务。因被告1、被告3不能按时支付劳务费,于2015年6月4日由被告1负责人***与被告3向原告出具《协议书》确认被告1、被告3欠原告劳务费130万元,并约定如在2015年底前未支付,则按月息2%支付利息。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1负责人***和被告3催要,被告1的负责人和被告3均以种种借口为由无果。为解决该工程欠款事宜,2020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1、被告3、***等在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签订《阿拉善中盟财富广场项目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其中确定原告劳务费和利息合计195万元(利息计算不正确,应为156万,利息少计算91万),约定由***变卖抵押来的房屋归还相关人员的欠款。但至今***只支付给原告5万元。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被告1负责人***发出“通知函”要求被告1与被告3继续承担债务。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建重庆分公司、中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中建公司在注册地并无实际办公,其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虽中建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但该公司并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