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昆明新城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03民初5163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新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壮某。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新城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明新城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返还履约保证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年7月10日为6118.75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被告于2021年8月签订《新城某住开云贵大区昆明片区2021-2022年度施工图设计战略采购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战略采购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指定原告为设计类主要战略供应商,由原告负责被告2021-2022年度开发项目中被告指定部分的设计及现场服务。二、针对上述施工图设计战略采购协议,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告账户转入了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施工图设计战略采购协议第八条“协议有效期与协议终止”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6月30日,同时乙方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后期凡新城某住开云贵大区昆明片区施工图设计项目,无需再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协议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三、上述施工图设计战略采购协议到期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战略协议,协议终止。按照协议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22年10月26日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但是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诉请。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交通银行回单;证据二:《新城某住开云贵大区昆明片区2021-2022年度施工图设计战略采购协议》。证明:被告拟指定原告为公司项目设计类主要战略供应商,由原告负责被告2021-2022年度开发项目中被告指定部分的设计及现场服务工作。针对双方达成的合作意向,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告账户转入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 2021年8月,原被告正式签订施工图设计战略采购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指定原告为设计类主要战略供应商,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6月30日。协议第八条约定原告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协议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及附件——国恒赵某与洪某。证明:经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催款,被告工作人员只是回复需要财务复核审批,但是一直拖延未退款。 被告昆明新城某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 2021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入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交通银行回单》中载明:付款人为四川某有限公司,付款人账号XXX,收款人为昆明新城某有限公司,收款账号XXX,金额100000元,摘要:新城某住开云贵大区昆明片区2021-2022年度施工图设计战略,附加信息:新城某住开云贵大区昆明片区2021-2022年度施工图设计战略采购。 2021年8月28日,原告(乙方、设计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新城某住开云贵大区昆明片区2021-2022年度施工图设计战略采购协议》,该合同约定:1.甲方指定乙方为设计类主要战略供应商,由乙方负责甲方2021-2022年度开发项目中甲方指定部分的设计及现场服务。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6月30日,同时乙方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后期凡新城某住开云贵大区昆明片区施工图设计项目,无需再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协议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协商修订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没有期满续约或继续战略采购合作的义务。但本协议上述约定终止日之前供甲方的已生效未履行完毕的具体采购合同继续生效,直至该采购合同履行完毕。若2022年6月30日前,甲方还未签订该工程新的战略协议,此战略协议自动延期三个月。 2023年12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赵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洪某发送付款10万元的《交通银行回单》图片。12月22日,原告工作人员询问被告“大概啥时候可以走完流程?”被告工作人员回复需要财务复核审批。2024年6月27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询问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被告工作人员没有回复。 庭审中,原告称10万元款项是在2021年6月21日由四川某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汇款至昆明新城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的账户中。10万元并不是依据合同里面的约定,10万元交纳后原被告就签订了《新城某住开云贵大区昆明片区2021-2022年度施工图设计战略采购协议》,合同第八条明确写了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相当于在签合同时被告是认可原告已缴纳了。10万元其实就是一个战略合作协议的投标保证金,原告付款的时候也备注了是这个项目,因原告未中标,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给原告相关设计项目,因此协议其实并未实际履行。原告称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依据是协议的第八条内容,计算标准是协议终止时间2022年6月30日,延期三个月,即2022年9月30日,往后推15个工作日,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即为2022年10月27日。 庭审中,案件原告代理人当庭拨打诉状中(网上查询到的电话)被告电话XXX和0871XXX。XXX语音提示是正在通话中,0871XXX无法接通。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提交的证据等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对被告缺席判决。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相应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被告于2021年8月28日签订的《新城某住开云贵大区昆明片区2021-2022年度施工图设计战略采购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原告按约向被告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战略协议,故合同终止。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协议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2022年6月30日前,甲方还未签订该工程新的战略协议,此战略协议自动延期三个月”,但被告迄今未按约全额退还原告10万元,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在原告催要后迄今没有退还10万元,确实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27日(被告逾期之日)起至款项结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新城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 二、被告昆明新城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结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昆明新城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一审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一审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