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81民初332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漳平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xxxxxxxxxxxx。
负责人:靳某,总经理。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男,该公司员工。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岩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补充提交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