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林迪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9526号
原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XX草坪种植园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林迪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6号楼1至2层0661.
法定代表人:李燕生,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医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炎,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医院员工。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安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辛友清,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哲,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科员。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白玉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刚,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员。
第三人:河南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22号院6号楼4单元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波,男,河南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石磊,河南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林迪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三人河南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王新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亚欣
书 记 员 杨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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