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7283号
原告:河南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22号院6号楼4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07124969。
法定代表人:李忠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恩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泗阳县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北路西侧(金康华府A26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69518780Q。
法定代表人:卜贤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