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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牧羊华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补正裁定书 (2022)苏1003民初4741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对原告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牧羊华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2022)苏1003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一行、第十二行“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被告江苏牧羊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330元,由被告江苏牧羊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