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14339号之二
申请人: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3139648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慧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原交管楼1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86461659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慧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4935.9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慧联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