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14339号
原告: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3139648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慧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原交管楼1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8646165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慧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慧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99元,保全费1445元,由原告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