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826民初906号之二
原告: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汇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连南县三江镇文明路2号(商业开发区民政局办公大楼324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海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228号3座12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汇恒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海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清远市汇恒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海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88元,由原告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