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92民初741号之二
原告:江西鼎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桑海开发区新港花园C19幢(第1-2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0911152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瓯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下埠集乡赤路岗村委会涂港村小组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MG4J4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鼎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瓯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鼎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鼎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82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7141元,由原告江西鼎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