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执24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新城社区一中路醋厂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DN6EX0E。
法定代表人:陈文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洪,金沙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5民终1779号、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30,996.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36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履行协议:一、被执行人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30,996.00元,由法院扣划冻结款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00元,剩余款项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2022年1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冻结等所有强制措施。因双方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3执2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骞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