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3424号
原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新城社区一中路醋厂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DN6EX0E。
法定代表人:陈文洪,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鸿,金沙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5栋2单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98829933P。
负责人:杨峻松,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秦,系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计1745元,由原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世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吕庭标
书 记 员 石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