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创华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创华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丰行初字第254号
原告北京中创华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东大街18号院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村甲一号。
负责人宣玮,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干部。
原告北京中创华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丰国税稽罚(2014)2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创华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创华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创华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创华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陈岱
审判员阎雪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