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7民初3939号之一
原告:广州普林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鹰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普林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鹰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普林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4.6元及保全费1267.3元,由原告广州普林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