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7民初3939号
申请人:广州普林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水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47567830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鹰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岗尾村太岗路自编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27006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普林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鹰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普林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本案生效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鹰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申请人广州普林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权属***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24号503房的房产(产权证号:26××92)作为对本案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鹰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四季支行银行账号:36×××29内的存款。
二、查封申请人广州普林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权属***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24号503房的房产(产权证号:26××92)。
本案保全金额以149456元为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算。属轮候冻结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一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算,属轮候查封的,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