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8民234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住西安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广州鹰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鹰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23元,予以退还原告4423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来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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