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1092号之一 原告: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64322320G,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58218X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8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WU8YW1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玺悦雅苑55-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尔公司)与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安公司)、***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景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亚特尔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住安公司、明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亚特尔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27元,由亚特尔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