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522号
原告:蔡某,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钱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蔡某与被告浙江钱塘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