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润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潘铺生态工业园区甬安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潜山弘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黄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润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潜山弘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4)皖088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上诉人安徽润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潜山弘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润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潜山弘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润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潜山弘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34元,减半收取28167元,由安徽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447.50元,潜山弘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249.50元,安徽润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7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