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与**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2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南民初字第00341号
原告徐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永安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诉被告**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