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永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2421号 原告:上海景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北东路575弄1-17号B区2-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永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景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系争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金茂悦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