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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某某*安民园艺场与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5628号之二 原告:绍兴市*****安民园艺场,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街道古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安民园艺场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绍兴市*****安民园艺场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安民园艺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1,740元,上述两项合计1,765元由原告绍兴市*****安民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