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某某*安民园艺场与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5628号之一 申请人:绍兴市*****安民园艺场,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街道古筑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 绍兴市*****安民园艺场与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4562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4,0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绍兴市*****安民园艺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4,031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