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764号 原告:上海连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原告公司工作。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原告上海连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