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764号
原告:上海连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原告公司工作。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原告上海连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