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829号
原告:焦纪配,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博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文化路2号区101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团结路2区81栋。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纪配诉被告新疆博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焦纪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纪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