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博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829号 原告:焦纪配,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博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文化路2号区101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团结路2区81栋。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纪配诉被告新疆博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焦纪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纪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